所有填寫的資料及提交的證明和文件必須屬實,如發現任何不法的事情,社會工作局將按現行法律追究。
尤其是:
《刑法典》第二百五十條(使用虛假證明):使用虛假之證明或證明書,目的為欺騙公共當局,損害他人利益,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者,處最高一年徒刑,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。
《刑法典》第二百五十一條(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):意圖造成他人或本地區有所損失,又或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,使用發給予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者,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。
為配合第8/2005號法律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的規定,向社會工作局(以下簡稱“社工局”)提供個人資料前,務請詳閱以下內容:
一、個人資料收集的目的及用途
社工局為處理與「政府長者公寓」申請而收集的個人資料,僅供此特定用途;但社工局收集所得的相關資料,則亦供統計及研究用途。
倘申請表格由第三人提交,必須確保已取得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,並把資料被處理的目的及用途等告知資料當事人。
二、資料轉移
社工局可按現行法例規定,將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轉交至其他公共實體,以處理與申請相關的事項;否則,不排除社工局因無法核實資料當事人的狀況而無法處理有關申請,但現行法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。
三、查閱、更正或刪除個人資料
資料當事人可要求社工局告知其個人資料被處理的情況,並可要求更正或刪除屬不完整或不準確的資料。
四、保存期
關於保存期的內容,適用第73/89/M號訓令、第73/89/M號法令十二條及第8/2005號法律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第五條第一款(五)項的規定,但有關期間日後將會由正式訂定或修訂的保存期取代。
五、一切本欄未載明的事項,請參閱第8/2005號法律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的規定。
六、若有任何疑問,可於辦公時間內致電8399 7705或8399 7723與社會工作局長者服務處查詢聯繫。